最近跟一个亲戚在讨论登记婚与仪式婚的法律问题,想请教懂法律的妈妈
们帮帮忙,看谁的观念对?
我记得在民国97年前我们台湾的法律是採仪式婚,97年后是採登记婚,现在
的问题是在于,她在民国94年时有举行公开的订婚仪式,后来因为双方的长
辈在先后都有人去世,后来就没有举行结婚仪式,就单单在家中有家长在结
婚证书上签名,然后拿去户政事务所登记
本来是说日后等小孩的满月时连结婚一起宴客,但也不了了之
现在的重点是,现在是採登记婚,就户政上而言,她们有登记了,但是是在94
年登记,他们的婚姻算有效吗?
若日后男方想以没有公开仪式来诉请婚姻无效能成立吗?(不好意思,不是
我在咀咒他们,但是若是男方有这项资讯,等把女方的钱挖光光时,有
可能滴!)
若是无效的话,那就现今而言有什么补救措施吗?
因为就我的认知,在当时是採仪式婚,就他们而言,他们并没有公开的仪式,
只有去户政登记,就法律而言,有可能被诉请无效
但我亲戚的认知,她的订婚有公开的仪式啊!而且是大家在一个场合,一起
在结婚证书上签名的,所以是有效,那谁对?????
我那个亲戚单纯到不行,我真担心,她会被骗到一无所有后,被一脚踢出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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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式婚就是不管有没有登记只有要符合两个条件:1公开仪式2两人以上证人
这个婚姻在法律上就生效,不管有没有去户政事务所登记或是身分证上
配偶栏有没有登记配偶姓名
没错,大家在一个公开场合的确符合公开仪式的条件,有在结婚证书上签
名的确就有证人
登记婚就是不管你有没有公开仪式,有没有两人以上证人,有没有宴客数十桌
只要有到户政事务所去登记结婚,这个婚姻在法律上就正式生效
所以在民国97年民法修改之前结婚的,就算没有去登记婚姻都是有效的当然,如果涉及法律问题(例如打官司需要出庭时)必须证明有公开仪式及证人两位,这很简单,通常以喜帖或照片或结婚证书都能证明
订婚宴好像不能当成结婚认定
(原作者于 2011-08-15 21:01:54 重新编辑过)
无效!
依旧民法第982条第1项规定「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2人以上之证人」来看,结婚要件着重在公开仪式与证人,是否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,与婚姻效力无关。
所以当初没有公开仪式,则无效!
而订婚则无法当做是结婚的公开仪式,两者是不同的仪式!
建议问一下法律专家比较有保障!
94年当时是採仪式婚
所以即使现今法律修改,仍以当时的法律规定为準
也就是说结婚没有公开仪式就算无效
(订婚仪式不算)
但是
所谓公开仪式没有说一定要大肆宴客
所以
你所谓的大家在一个场合,要看是什么场合
也要看参加的人知不知道他们俩要办理结婚
其实未必是无效的
订婚不是必备仪式,本来就不需要订婚仪式,
有订婚也只能表示2人有婚约而已,--未来结婚的约定,
结婚 就像1楼妈妈解释的结婚要件,
一定要有这2项公式, 订婚和结婚绝对不能混为一谈,
所以妳亲戚一直尚未履行结婚的约定,
亲戚是一直处于只有订婚状态而已,
依97年前的规定,那时候不採登记婚,所以她只适用仪式婚,
请她催请男方赶快补办仪式,又不用宴请很多客人,
就女方的至亲亲属和男方亲属于"公开场合"(如餐厅)办个2-3桌也都可以,
这几年一直有这种新闻出现,我看几乎都是男方提出,
败诉的女方年纪一把了,还要面对到头来是一场梦的结果,
亲戚先生看到应该会心知肚明对照自己婚姻,
要不要狠一点,看他想怎样做而已,
亲戚先生一直有挖她钱的倾向吗???
就算结了婚,还是会一直挖她的钱压